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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78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8]154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国税发[2008]1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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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08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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