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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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8]154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国税发[2008]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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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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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自2008年度起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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