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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8〕125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发〔2008〕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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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省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所辖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进行调查走访,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企业尽快到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二)了解企业对《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使用量(3年),于53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上报情况安排印制。

(三)对文件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尽快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二、各地在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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