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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 青国税函〔2008〕248号 全文有效成
 
青国税函〔2008〕2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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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及个别企业反映,《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较大困难。一是由于我省地域辽阔、人员稀少,各州、地、市、县之间线长、面广,加之近几年我省四大商业银行相继改革,营业网点紧缩、撤并,造成部分州、县商业银行网点骤减,特别是在一些乡(镇)、村,几乎没有商业银行网点。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农牧民收购农产品时,按照《通知》规定,要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农(牧)户支付货款将很难操作。二是对《通知》中“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安排税收管理员深入现场进行核查”理解有误。对此,为方便纳税人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省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通知》第二条第五款农产品收购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经营者购进农产品时,收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的规定。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二、《通知》第三条中“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安排税收管理员深入现场进行核查”是指收购经营农产品的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在机构所在地入库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安排税收管理员去现场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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