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176
核心提示: 厦地税发〔2008〕75号 全文有效成文
厦地税发〔2008〕75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6
|
|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落实个人向“5.12”地震灾区捐赠扣除的有关政策,加强对捐赠扣除的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统一向灾区捐赠的,扣缴义务人在网上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的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清单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性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通过任职单位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扣缴义务人在网上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捐赠人所出示的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的复印件。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做好纳税人捐赠凭证等资料的核对和归档工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