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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291
核心提示:财税〔2012〕4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4-13
财税〔2012〕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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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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