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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67
核心提示: 黑国税发〔2008〕71号 全文有效成文
 
黑国税发〔2008〕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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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
  一、总局《通知》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业务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210天内(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做好新旧规定的对接工作。
  二、省局将于2008年6月1日将我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对审时限调整为210天。各地在审核退(免)税时要注意相关审核时限的调整,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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