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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68
核心提示: 吉地税发〔2008〕53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地税发〔2008〕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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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耕地占用税的调控作用,确保税收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文件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和范围
检查时限为2006年和2007年两个纳税年度,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以前年度。
检查范围是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大型工程建设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政策落实情况
1、是否按照省局的要求,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局下发的有关耕地占用税的文件。
2、是否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办理减免税,是否存在越权减免,是否按要求进行了逐级备案。
3、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局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内的违规政策进行了清理。
(二)基础工作情况
1、征收台账是否清晰、齐全,账目记录是否准确,尾欠原因是否合理。
2、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土地税收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土地税源数据库的内容。
3、能否及时有效的获取国土部门土地占用和农用地转用等信息,定期进行信息传递。对比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以及实际占用面积是否一致,是否足额交纳耕地占用税。
(三)征管工作情况
1、是否有违规政策仍在执行,发现非法占地耕地占用税能否及时征收。
2、是否按照要求对耕地占用税实行“先税后证”征管制度。
3、是否存在享受税收减免的占地改变项目用途的行为,能否及时发现并补缴税款。
三、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从5月15日开始至7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5月15日至6月15日,自查阶段。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自身以及下一级征收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还可以组织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互相交叉检查。
(二)6月15日至6月30日,自纠和总结阶段。在此阶段,各市州征收机关要对本地区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纠正和整改,并写出书面总结,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三)6月30日至7月15日,重点检查阶段。在此阶段,省局将抽调人员对各地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此项工作列入省局目标管理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是整顿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的重点工作,是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高标准,严要求。各级执法检查领导机构要充分发挥领导职能,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切实把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地税机关在耕地占用税执法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与国土、房产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效形成执法合力。要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强化管理,健全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反馈意见和整改的监督考核制度,形成检查与管理的有效互动。通过执法检查,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发现未缴或少缴耕地占用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做到税款的应收尽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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