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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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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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而免征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卖方会员或客户发生黄金期货交易的应凭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按月向卖方会员或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关纸质资料: ① 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 ②《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 上述资料均要求提供原件与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二)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申报时按免税销售填报。 二、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或从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的,按《办法》第四条规定作进项转出,当期进项不足转出的作补税处理。 三、各单位对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