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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83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8〕138号 条款失效成
 
京国税发〔2008〕13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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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转发的总局文件中第二条及市局补充内容第一、三条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暂按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暂按2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批准其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的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08年二季度起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20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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