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 辽地税发〔2008〕51号 全文有效成文
 
辽地税发〔2008〕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06
 
字体: 【】 【】 【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经济日报内参》刊登了沈阳出租房屋税收流失严重的报道,引起了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文岳、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王力、总经济师董树奎等都做出了重要批示。虽然该报道有些失实,但也不可否认,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税收管理确实是我们税收管理的最薄弱环节。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虽然税额小、税源分散,但仍是我们的税源。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省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以此为契机,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出租房屋的清理检查,摸清税源,建立健全税源档案。
    二、要把出租房屋税收政策作为税法宣传的主要内容,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积极探索委托街道、社区等代征出租用于居住房屋税收的办法,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代征办法。
    四、积极推行出租房屋发票兑奖办法,鼓励房屋承租方在支付租金时索要发票。
    五、积极探索地税与公安、 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以及房屋中介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的办法,以加强对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税收管理。
 
   
 二ΟΟ八年五月六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