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246
核心提示: 京地税个[2008]80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个[2008]80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30
|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对北京市个人承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做出相应调整,请依照执行。
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3月1日起按每月单车应纳税额60元的标准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二○○八年四月三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