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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朔黄铁路发展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 冀地税函〔2008〕111号 全文有效成
 
冀地税函〔2008〕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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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朔黄铁路发展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请示》(沧地税发〔2008〕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18日,注册资本58.8亿元。下设肃宁分公司于2003年8月在肃宁县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一直归属肃宁县地方税务局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三、五、六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总分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分机构应分别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强化税收征管,同意你局意见,即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肃宁分公司应向肃宁县地方税务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肃宁县地方税务局应负责朔黄铁路发展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税收管理的责任,切实加强征收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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