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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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新地税函〔2008〕200号 全文有效成
新地税函〔2008〕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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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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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鉴于申请代开发票人到税务机关代开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发票取得付款方证明材料比较困难的实际,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提供便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取消对申请代开发票人代开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发票需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的要求。其它证明材料按新地税函[2004]386号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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