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地临时来连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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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大地税函〔2008〕63号 全文有效成文
大地税函〔200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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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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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加强对外地临时来连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地临时来我市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暂规定如下:
在我市临时施工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凡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由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基层局应按照我局关于核定征收和《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国税发[2008]41号)规定,根据工程施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八年四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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