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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 京地税营[2008]8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地税营[2008]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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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八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25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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