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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底前按新的单位税额标准清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 青地税发〔2007〕222号 全文有效成
 
青地税发〔2007〕2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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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以483号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税额标准幅度,并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007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确定了我省具体征收办法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见附表)。
2007年9月19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到年底前,对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纳税人已按原单位税额标准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新的单位税额标准进行清算;对涉外企业按规定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见附表)。同时,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我们开通了网上申报,各地税征收大厅也做了相应的准备,随时接受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对逾期未足额缴纳者,自2008年1月1日起,依法加征滞纳金。因此,请纳税人尽快办理纳税事宜。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点击下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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