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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鲁税三[1990]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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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税务局、建委、房产管理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加强房屋所有权证贴花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证贴花范围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房产管理机关领取的《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统称《房屋所有权证》),都应按规定贴花。对因各种原因更换《房屋所有权证》的,均视为新领《房屋所有权证》,也应按规定贴花。
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的营业机构、场所,凡是其生产经营和业务收入依照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暂免贴印花;对不缴纳工商统一税的涉外机构,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时,鉴于房产管理机关不易划分的实际情况,可暂不贴花,待领证后,到当地税务机关补贴印花。
二、印花税票的粘贴及注销
粘贴的印花税票应一律采用五元面值的税票,统一粘贴在《房屋所有权证》政府盖章页的左下角。粘贴的税票应端正、清洁。
税票粘贴后,在税票与《房屋所有权证》的骑缝处加盖印章注解。印章由省税务局规定式样,市、地税务局统一刻制,由县(区)税务局交房产管理机关保管使用(印章式样及注销方法意图附后)。
三、税票代售及纳税地点
各级房产管理机关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房产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收取的印花款,应按规定期限汇缴当地税务机关。
四、印花税票的保管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负责代售印花税票的房产管理机关应严格管理,并健全制度,定期清点,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代售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
税务机关应按房产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总金额5%的比例提取代售手续费,全部支付给房产管理机关。手续费由县、市(区)税务局统一计提办理退库,房产管理机关不得从代售印花票收取的税款中坐支、预提。手续费的具体支付时间由房产管理机关与当地税务机关商定。
  六、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领取并已贴花的《房屋所有权证》,粘贴位置及注销办法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不再揭下重贴,待更换新证时,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已领取但尚未贴花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县、市(区)税务局限期补贴印花。对不按规贴花的,一经发现按偷税查处。
   七、各级税务机关与房产管理机关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应将有关税收法规及时抄送同级房产管理机关,并负责印花税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和违章处理等事项。房产管理杌关应加强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管理和验证工作,并定期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发证的进度、范围和数量等情况,共同做好《房屋所有权证》的贴花工作。
    附件:印章式样及注销方法示意图
一九九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印章式样及注销方法示意图
   1、印章式样

印花税讫

lOmm×20mm
  2、注销方法示意图
         应    税

     
印花  税讫
   

   证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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