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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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津国税所〔2008〕5号 全文有效成文
津国税所〔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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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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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和2007年度以前已税前扣除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单独设立帐页进行管理。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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