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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速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 桂国税函〔2008〕185号 全文有效成
 
桂国税函〔2008〕1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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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速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现明确如下:

速冻果蔬是指用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和其他新鲜植物原料经水洗、去皮、加热、冷却、去水、速冻(冷冻)等加工后低温储存的产品。加工流程一般是:选料—清洗—切分—烫漂(对含纤维素较多的蔬菜)—预冷—沥水—快速冷冻—金属探测—包装—冷藏—装运(零下18度冷柜中)。速冻果蔬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规定的园艺植物和蔬菜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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