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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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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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安徽”的号召,近几年来全省国地税系统大力开展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践证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建立征纳双方互相尊重的新型关系有着积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国地税协作配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立即开展2006-2007年度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具体评定工作由国税局牵头主办,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二、下一个评定属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评定工作由地税局牵头主办,此后的评定属期每隔两年类推执行。
三、本属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各地地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各地国、地税机关要共同对上报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名单严格把关,保证A级纳税具有典型性和一定的示范意义。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2.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表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4.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审批表
6.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八日
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安徽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评定工作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轮流牵头主办。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设立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
(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及缴销发票;
4.税控装置的安装、保管、使用;
5.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三)纳税申报情况
1.准期纳税申报率;
2.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准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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