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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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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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优惠税率的正确贯彻落实,将对小型微利企适用20%优惠税率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20%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均适用本通知。 二、备案时间 纳税人应根据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确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的适用税率,并于当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见附件)进行备案。 备案采用按年度备案的方式,纳税人应自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期截止之前(即次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三、指标取值标准 (一)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数额填报。 (二)从业人数: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包括相对固定)的职工平均人数。 年度职工人数=(1月+2月+……+12月)/12 (三)资产总额:是对企业所有资产在总量上的一个表述,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按照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填报。 年度资产总额=(期初+期末)/2 (四)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有关文件执行。 四、适用税率 纳税人2008年第1季度预缴申报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第2季度、第3季度以及第4季度按照上一年度(200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及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最终确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税率;以后年度第1季度预缴申报按照上年四季度预缴申报适用税率,年度申报时按照全年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最终适用税率。 新办企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年度申报时再按照全年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最终适用税率。 五、备案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录入征管系统(国税机关录入综合数据管理—企业所得税子系统),国税系统管理员应在当年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后结合汇算清缴评估检查对备案事项进行审核;地税系统管理员应当定期对适用优惠税率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控,及时掌握企业情况,核实指标变化情况,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 六、违规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预缴申报,对未办理备案且按照20%优惠税率进行预缴申报以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优惠税率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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