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84
核心提示: 吉地税发〔2008〕33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地税发〔2008〕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31
 
字体: 【】 【】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吉财预〔2008〕147号转发)的相关内容注意做好衔接,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1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