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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7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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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青国税发〔20084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

国家税务局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政策法规处。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全市各级国税机关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是指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情报或者保卫部门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履行法定的协助涉税调查义务,在本机关法定的权限范围之内,准予其查阅被调查对象与调查取证相关的涉税资料,或应其要求出具被调查对象涉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配合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应遵循依法履行协助涉税调查取证义务和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的,国税机关应当受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是青岛市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全市国税系统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

(二)指定全市国税系统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及配合单位;

(三)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特定机关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

(四)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资料和信息的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

(五)受理或协调本机关各部门的其他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各基层国税局法规部门是本级机关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受理并按规定办理本局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

(二)负责市局交办的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

(三)受理或协调本机关各部门的其他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时,发现调查对象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应当及时告知调查取证人员到有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原受理单位不能确定应受理单位的,应及时通报市局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指定有权机关办理。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法规部门办理外来取证时,应审查外来取证人员的下列资料:

(一)调查单位的介绍信名称必须与公章名称一致,介绍信应当注明调查取证人员姓名、人数和详细要求。

(二)两名以上调查取证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

调查取证人员与证件不符或者与介绍信不符或者未达到法定人数以及取证要求不明确的,各级国税机关应要求其补正。取证人员拒绝补正的,可不予受理;补正后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第九条 经审查取证人员资料符合规定的,各级国税机关法规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协助取证:

(一)在《配合涉税调查取证登记薄》上登记外来取证人员介绍信、工作证件信息及相关事项;

(二)留存介绍信及其工作证件的复印件;

(三)填写《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明确调查对象、时间、内容;

(四)指定本局其他部门或基层国税机关协助办理调查取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指定基层国税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将调查单位的介绍信和《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一并交给调查取证人员转给基层国税机关。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内设机构收到《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办理协助取证工作,向法规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由法规部门填写《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法规部门向外来取证人员提供资料和出具《涉税证明》。

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共同出证的,各部门分别履行规定的程序,将各部门分管的局领导已审批的《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和《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一并交回法规部门,由法规部门以各部门出具的材料为依据,统一填制《涉税证明》并复印归档。

第十一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特定机关的调查取证人员查阅有关资料时可以记录。需要复印资料的,由经办人员根据复印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填写《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复印资料记录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出具的《涉税证明》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明确主送单位,限定使用,证明情况部分应当仅就介绍信注明的涉税调查要求出证,真实客观地反映涉税调查事实,并加盖出证国税机关的公章

出具《涉税证明》应当引用概念准确,用词严谨,表述简练,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包括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要求涉税调查取证的,我市各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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