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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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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发〔2008〕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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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文件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地税发〔200876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对纳税人占用土地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工作

(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支持。各地要成立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领导小组,制定清查的协调配合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承担的职责,确定各部门参与清查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人。确保清查不走过场,取得明显成效,并形成长效机制。

(二)认真落实《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地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云地税农字〔20061号)的各项要求。各县(市、区)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税政、稽查、征管、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等管理机关要密切系统内外部的协调配合,以查促管,必要时组织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

(四)以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为契机,做好有关税收及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不断提高我省地方税收和土地管理水平。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密切配合,按年度拟定具体的清查方案、清查日程,列出重点清查名单,确定清查方法。

(六)2008年度我省清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1清查重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及税收缴纳情况。

2清查目标: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土地税源档案。

3清查总体时间安排:3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3—4月为组织部署阶段;5—9月为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阶段。

4重点清查范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型工程建设(特别是大型水利工程占地)、城乡结合部。

5清查处理:对于清查出的拖欠税款,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征收入库;清查中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立即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耕地占用税。

6材料报送要求:11月底前要将清查总结分别报送上级财政、国土资源、地方税务部门,随时报送清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

二、严格执法,加大土地管理的协同控管力度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供应的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和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同级和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核发;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后,应将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一联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二)严格遵守先完(或免)税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完(或免)税凭证作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依据之一。纳税人必须先到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有关完(或免)税手续,凭借有关完(或免)税凭证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对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或免)税凭证、土地增值税完(或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责成纳税人尽快到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有关完(或免)税手续,并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负责追缴税款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更新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保证当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并定期将更新的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涉税土地评估的管理。对土地交易中,虚报交易价格偷逃税款的,应按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核定的价格征收。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在开发地籍管理和税收征管系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的需要,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口径,并因地制宜开展信息交换与共享。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要根据地税部门管理的需要,将辖区内现有地籍、地价等信息以电子数据或纸质形式交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将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相关信息及时抄送同级和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完(或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在土地税收征管过程中将土地证书作为一项内容检查。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检举占地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具体奖励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细化奖励标准和奖金领取程序,并将涉及违法用地稽查案件的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完善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平衡和城镇地价动态监测制度、城镇土地地籍更新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以及配合税收征管而增加的支出,在部门预算中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政部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税发〔2008〕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下发以后,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清查方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调查工作,并根据本地条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科技手段。清查结果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应用到土地登记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中。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二、继续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基础之上,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一)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发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系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数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有效实施。在采集有关数据指标时,要尽可能根据双方的工作需要,一并采集相关内容。要因地制宜地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真正实现准确及时的信息共享。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财税部门,根据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将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目的,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涉密的除外)及时抄送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更新基准地价,保证当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并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财税部门,以满足土地税收征管的需要。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涉税土地评估的管理。

  (三)各级财税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相关的国土资源部门。

  (四)对通过部门配合获取的信息资料,各地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比对利用等后续管理工作。财税部门要把信息交换、清查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土地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做好税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动态维护工作。

    三、认真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要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财税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为了方便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使纳税环节前移,从源头控制税源。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联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国土资源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财税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各地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予以落实。

  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要求,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制定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的办法和工作措施,做好部门配合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并建立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各省(区、市)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取得联系,确定部门配合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人,承担部门配合的落实工作;各地要在2008年3月31日前制定下发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  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1月31日封发

校对:地方税务司    

 

 

 

 

 

 

 

 

 

主题词转发    税收    土地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只发电子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6日印发

打字:罗影发                                    校对:税政三处  武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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