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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186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8]25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国税函[2008]2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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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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