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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181
核心提示: 青国税发〔2008〕42号 全文有效成文
 
青国税发〔2008〕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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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国税发〔20084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各市(区)支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政策性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市商业银行,农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31日起,全市统一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开具。《专用发票》为机打两联发票,分平推式和卷筒式两种,市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分类代码分别为13702XX6730113702XX67361,市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分类代码分别为23702XX3121123702XX31210。平推式《专用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0.3/份,卷筒式《专用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8/卷(每卷100份)。

二、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为其代收费并由银行开具发票的,委托方和受托方要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分别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已签订委托协议的银行在代收有关费用时,必须同时开具《专用发票》,不得用其他票据代替《专用发票》。

三、各银行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报刊费等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费用时,开具市国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寻呼费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费用时,开具市地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分别印制,办理代收费业务的银行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使用。

各银行应根据委托方委托收费业务的不同,凭《发票领购簿》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及缴销事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发票。各银行在地方税务机关自印的《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停止印制。

五、《专用发票》开票软件及开票设备由各银行自行开发和购置,必须满足税务机关数据打印和报送要求,并分别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200831日前,暂时不能完成软件开发的银行,可继续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发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08531日,200861日以后必须使用统一的《专用发票》。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 青岛市中心支行

 

 

〇〇八年三月十四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14印发

打字:刘大斌  校对:征收管理处  杨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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