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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8〕76号 全文有效成文
 
辽地税函〔2008〕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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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请示》(本地税函〔200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价格调节基金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由地税机关征收,根据省局《关于地税机关征收规费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7号)规定,不同意你局继续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等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由地税机关征收的规费。
    省局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关闭综合征管系统中其他规费业务功能模块,请妥善做好停征的各项工作。
 
 
二ΟΟ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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