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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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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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总局《通知》所列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凡货源地在本地的,要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凡货源地在外地的,要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的有关规定向货源地税务机关发函落实,经核实无误后,按《通知》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对2008年1月3日后白银及其制品的退、免税要按《通知》规定办理,已经办理退税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按上述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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