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青国税发〔2008〕36号 全文有效成文
 
青国税发〔2008〕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06
 
字体: 【】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836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11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于200811日起停止执行。

二、各基层局应对已审批的所属期包括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的减免税资格进行清理,凡不属于《通知》中列举减免类别的减免税审批,按照规定取消其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的减免税资格,自2008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执行。清理工作应于2008320之前完成,以确保20081季度申报的正常进行。

三、取消减免税的具体操作要求:在综合征管软件CTAIS  V2.0中录入《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其中在“取消日期”一栏录入20071231,经文书流转审批终审后生效。

四、《通知》下发前经批准按原有规定享受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如果与《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一致,可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

上述企业应按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五、经核准执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截止2007年底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在2008年季度预缴申报或年度申报时暂不予抵免,待总局进一步明确后,再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不取消减免税资格中的减免税额,但应加强监督管理。

六、200811之前经批准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申请审批表》中关于15%优惠税率的认定,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它优惠政策的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若遇有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报告。

 

 

 

○○八年三月六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36印发

打字:沈达  校对:所得税处  赵德倍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