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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 辽地税发〔2008〕27号 全文有效成文
 
辽地税发〔2008〕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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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各财险公司省分公司、大地大连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仍应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68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查验纳税人2007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未纳税的车辆应予补税。
 
 
二ΟΟ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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