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地方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378
核心提示: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鲁税三[1989]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9-10
 
 

市、地区税务局:
  关于高等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问题,省局鲁税二[1989]73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国家税务局国锐地便[1989]8号和国锐地[1989]81号文件精神,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问题再明确如下:
  对高等学佼和中、小学校用于校办工厂、商、招待所等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