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区税务局: 关于高等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问题,省局鲁税二[1989]73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国家税务局国锐地便[1989]8号和国锐地[1989]81号文件精神,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问题再明确如下: 对高等学佼和中、小学校用于校办工厂、商、招待所等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