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8〕31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6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通知》第二点要求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的企业,不包括我省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