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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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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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分析税源监控 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良性互动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税源管理,进一步理顺税收征管工作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良性互动机制”),推进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良性互动机制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之间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的有效工作机制。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目的是为及时发现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良性互动机制由地税机关内部税源管理(计统)、征管、税政、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联动来实现,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应当以税收业务流程为基础,以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为依托,以信息共享、工作协作互动为手段,构建地税机关内部征管、计统、税政、稽查、信息中心多部门横向互动,省、市、县(区)三级地税机关纵向联动的协作机制。
第五条 良性互动机制的目标是提升税收分析的科学性,促进税源监控的有效性,加强纳税评估的针对性,提高税务稽查的准确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各业务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良性互动机制中的具体职责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建立规范的长效互动机制。
第七条 省、市地税局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良性互动机制的工作制度,基层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要建立参与良性互动制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各司其职,作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 实行一级稽查的设区市城区的良性互动机制,由市地税局统一组织协调。
第九条 征管部门统筹协调良性互动机制有效运转,对来自各方面的工作要求分出轻重缓急,整合梳理,统筹安排,定期对互动协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通报。
第十条 计统部门要通过收入分析和税源监控,列出有税负异常的地区、行业、税种和重点企业疑点数据,有针对性地发布税负预警信息,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税政部门要调整与确定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并指导开展分行业、分税种纳税评估。
第十二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指有税收管理员管户的部门或单位)应根据税收分析、税源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查找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稽查局负责对征管部门移送案件进行专案稽查,及时总结稽查经验和成果,发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要充分发挥数据集中的作用,为各部门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省、市、县地税机关要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征管、稽查、计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征管、计统、税政、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良性互动机制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工作小组各业务部门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良性互动机制工作。
实行一级稽查的设区市地税局的良性互动机制工作小组,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增加城区地税局(分局)的负责人。
各县(区)地税局良性互动机制工作小组,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增加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 各级良性互动机制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工作;组织、指导部门之间认真做好互动各环节之间的协作衔接和部门信息交换;督促各部门按照协作要求及工作流程按期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良性互动机制工作小组应当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工作例会,加强统筹协调。工作例会研究的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征管部门整体工作进度情况,听取计统部门税收收入分析情况,听取税政部门有关行业税负分析及项目进展情况,听取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听取稽查局对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听取信息中心对有关信息数据共享的情况。
(二)针对计统部门、税政部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开展分行业、分税种、分经济性质纳税人和特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针对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开展税务稽查工作;针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办法;针对稽查工作和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研究调整税收分析和税源监控的重点工作。
(三)对来自各方面的工作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布置,形成统一面向基层、面向纳税人开展工作的协调有序的管理局面。
(四)研究解决在良性互动工作机制中出现的部门之间意见不统一问题。
第十八条 良性互动机制工作小组按照“汇报选项—调查立项—试点实证—部署实施—检查指导—落实总结”的工作流程开展各项部门互动工作。坚持从面、线、点到点、线、面的工作方法,对各业务部门在分析的基础上,分阶段提出工作项目,通过实证发现问题,进一步汇总分析、形成项目方案,报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下达工作部署,并由牵头部门组织具体实施,配合部门密切做好配合,加强督导,及时总结,形成规范化、经常化的管理机制。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上下级地税机关之间应建立纵向互动机制。上级地税机关应当结合税收分析进行任务分配,确定任务的落实部门及办理时限,有关业务部门应当负责具体的部署和督导工作;下级地税机关应当对上级分配的任务进行逐项落实处理,并将落实情况、措施、建议,逐级反馈上级地税机关。
第二十条 同级地税机关各部门之间应建立横向互动机制。征管、计统、税政、稽查、信息等部门应当围绕互动机制的各项工作要求,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就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的表现、成因和解决措施开展工作,及时反馈工作信息,确保每一个环节间的顺畅衔接。
第二十一条 计统部门要充分利用税收分析数据和税源监控的成果,评估、指导、监督税源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以及分行业、重点纳税人的税负变动情况,发现问题并指出问题和异常所在,形成分析、监控报告,并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
第二十二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一方面要根据税收分析、监控报告确定纳税评估的方向和对象,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同时要根据税收分析、监控报告找出管理上的不足,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和强化管理的措施。并将结果反馈给税收分析和税源监控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评估和日常管理中,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填制《纳税评估案件移送书》,经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对稽查部门反馈的稽查结果和管理建议,应进行分析,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管理举措,加强税源管理工作,提高征管质量,并将相应的整改措施反馈给稽查部门。
第二十五条 稽查部门要根据税收分析、税源监控报告制定稽查计划,将税收分析和税源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作为稽查工作的重点,并定期将税收分析、监控报告中发现问题的纳税人或行业的稽查结果反馈给税收分析和税源监控部门。
第二十六条 稽查部门对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要做到有案必复。对于经审核不予立案查处的,要将审核意见及不立案查处的理由反馈给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对于立案查处的,要将查处结果和相应的管理建议反馈给移送案件的基层税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稽查部门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假注销税务登记、假非正常户、假停歇业以及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相符等税务管理方面的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纳税人纠正,并及时通知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互动协作工作效率,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发符合自身实际的良性互动数据交换平台,加强数据分析和信息交流。省局将在适当的时间开发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良性互动机制运行质量,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复核和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工作中的具体流程和期限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地税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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