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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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财税地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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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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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