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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青地税函〔2008〕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2-06
青地税函〔2008〕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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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
近接分局请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机构所在地与开发项目所在地不一致,且因市局纳税地点规定调整,使得其在不同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所以要求市局对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机关进行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市内四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92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一律改为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据此,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均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办理补退税手续。


                       二○○八年二月二日


点击下载:青地税发〔2005〕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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