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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 琼国税函〔2008〕32号 全文有效成文
 
琼国税函〔2008〕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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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规范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再附列报送《增值税纳税人申报附列资料(表三)》和《增值税纳税人申报附列资料(表四)》。
    二、纳税人应于每月15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2005年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可与增值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分开单独报送。
    三、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成功进行申报后,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一个季度各月份的纸质报表和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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