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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189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8〕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1-31
辽地税函〔2008〕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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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44号文件规定,省局制定了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和 B 类)、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备案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一、据实预缴
2
营业收入
――――
 
3
营业成本
―――――
 
4
利润总额
―――――
 
5
税率(25%)
──
 
6
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
―――――
 
7
减免所得税额
―――――
 
8
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
 
9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 )
──
 
10
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1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12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1行÷4或11行÷12)
 
――――
13
税率(25%)
 
──
14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行×13行)
 
―――――
1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16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
17
总分机构纳税人
18
总机构
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9行或14行或16行×25%)
 
―――――
19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
20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50%)
 
―――――
21
分支机构
分配比例
 
―――――
22
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
 
―――――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所属月(季)度1日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11行填报上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行),第12行至第16行只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1日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累计已预缴的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季(月)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季(月)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计算出的本季(月)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季(月)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季(月)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季或本月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A:跨省的总分机构: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季或本月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 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供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季或本月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供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B:跨市、县区的总分机构:
    参照跨省总分支填写。
    六、与综合申报表对应关系
    1、据实预缴企业,依据附表填写综合申报表的方法
    (1)附表第2行“营业收入”:对应综合申报表的“收入总额”(要求填写累计数,下同)。
    (2)附表第2行“营业收入”-附表第4行 “利润总额”,填入综合申报表的“允许扣除金额”。
    (3)附表第4行 “利润总额”填入综合申报表的“计税费金额”。“计税费金额”必须≥0。
    (4)综合申报表的税率必须填写25%。
    (5)附表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入综合申报表“申报应纳税额”,并必须等于“计税费金额”×税率,且“申报应纳税额”≥0。
    (6)附表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入综合申报表“减免税额”,纳税人在填写此栏时,必须填写减免原因代码。并且“减免税额”必须≤“申报应纳税额”。
    “减免所得税额”包括过渡期减免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7)附表第8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填入综合申报表的“已纳税(费)额”,要求填报累计已预缴的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税额。
    (8)附表第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入综合申报表的“实际申报税(费)额”。“实际申报税(费)额”=“申报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实际已缴所得税额”,且“实际申报税(费)额”<0时,填0。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预缴的纳税人,综合申报表的填写方法:
    (1)按月预缴纳税人,将附表第11行÷12×实际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月份(如所属月份为5月,就乘5)得到的数额,填入综合申报表“计税(费)金额栏”;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将附表第 11行÷4×实际申报的税款所属期的季度得到的数额,填入综合申报表“计税(费)金额栏”。
    (2)将附表的第13行“税率(25%)”填入综合申报表的“税(费)率或预征率”栏。
    (3)综合申报表的“申报应纳税费额”=综合申报表的“计税(费)金额” ×综合申报表的“税(费)率或预征率”。
    (4)综合申报表的“已纳税(费)额”填报纳税人在此次申报前本年累计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5)综合申报表的“实际申报税(费)额”=综合申报表的“申报应纳税费额”-综合申报表的“已纳税(费)额”。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的申报方法:直接将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入综合申报表的“实际申报税(费)额”。
    4、总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表的填写方法:
    A:据实预缴的总机构填写方法
    (1)附表第2行“营业收入”:对应综合申报表的“收入总额”(要求填写累计数,下同)。
    (2)附表第2行“营业收入”-附表第4行 “利润总额”,填入综合申报表的“允许扣除金额”。
    (3)附表第4行 “利润总额”填入综合申报表的“计税费金额”。“计税费金额”必须≥0。
    (4)综合申报表的税率必须填写25%。
    (5)附表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入综合申报表“申报应纳税额”,并必须等于“计税费金额”×税率,且“申报应纳税额”≥0。
    (6)附表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入综合申报表“减免税额”,纳税人在填写此栏时,必须填写减免原因代码。并且“减免税额”必须≤“申报应纳税额”。
    “减免所得税额”包括过渡期减免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7)附表第8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附表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入综合申报表的“已纳税(费)额”,要求填报累计数额。
    (8)总机构综合申报表的“实际申报税(费)额”=综合申报表的“申报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实际已缴所得税额”,且“实际申报税(费)额”<0时,填0。
    B: 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纳税的企业总机构:
    1、将附表的第14行×(1-50%)填入综合申报表的“实际申报税(费)额”栏。
    C: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1-50%)填入综合申报表的“实际申报税(费)额”栏。
    5.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方法:
    由于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只填写附表的20至22行,因此,分支机构填写综合申报表时,将22行数额直接填入综合申报表的“实际申报税(费)额”栏(分支机构不论总机构预缴方式如何,均按此方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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