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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定核定系统中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 辽地税办函〔2008〕6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办函〔200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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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目前双定核定系统已经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进行了调整,各地要及时对企业所得税类纳税人重新生成定额文书,并要对此类纳税人纳税事项确认中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修改,保证此类纳税人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定额征收。由于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调整,因此各地对企业所得税类纳税人可不必重新做数据采集工作,只要重新做定额申请审批流程即可更改企业所得税额,其他税额不会发生变化。
 
 
 二ΟΟ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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