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 厦国税函〔2008〕13号 全文有效成文
 
厦国税函〔2008〕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21
 
字体: 【】 【】 【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鉴于厦门科之杰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市三钢钢联矿渣微粉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嵩能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大胜窑业建设开发(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新特建材联合公司、厦门市海沧龙泉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厦门龙达建材有限公司、厦门普瑞邦塑业有限公司八家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在2007年度生产的原料中粉煤灰、高炉矿渣(不为高炉水渣)、废塑料等含量占总原料量的30%以上;且经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或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建材产品。经研究,同意对厦门市科之杰建材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在2008年度且在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暂免征增值税。
各单位要加强对上述享受免税企业的监管,按季度将暂免税情况的清单于季后25日内上报市局流转税处。每年初要对上年的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收回已免的税款。
(清单及计算表见厦国税函〔2006〕22号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