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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动国地税互联系统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8〕15号 全文有效成文
 
辽地税函〔2008〕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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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加强国地税合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系统应用水平,省局决定从2008年2月份,启动国地税互联数据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国地税互联系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统功能
    国地税互联系统,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定期定时把国税和地税双方的数据进行有效交换,让国、地税之间互相了解数据的差异性和共性,并对差异性问题及时处理解决的应用软件。国地税互联系统设置五大功能:
    (一)数据比对发送功能
    该模块属于应用模块,是国地税信息共享的核心模块,主要用于比对国、地税有联系的各项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并对不符合逻辑关系的数据有选择地进行分类下发。该功能满足管理科长和税务所长岗位应用。
    (二)数据查询统计功能
    该模块属于查询模块,是在对国税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将数据进行分类整理,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向各级地税机关提供查询功能模块。该功能满足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岗位及业务岗位查询。
    (三)数据处理反馈功能
    该模块属于查询模块,可以查询已经发送的任务情况,创建任务数量,任务所处状态,任务办理状态,任务处理完成并结束。该功能满足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岗位及业务岗位查询。
    (四)数据比对查询功能
    该模块属于查询模块,可以查询数据比对结果的数据信息。模块的数量和名称与“数据比对发送”功能模块相同,没有发送功能。该功能满足于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岗位及业务岗位查询。
    (五)数据处理统计功能
该模块属于查询模块,可查询统计各模块已产生工作任务及任务办理状态。该功能满足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查询。
    二、职责分工
    (一)省局征管处负责确定与省国税局进行征管数据交换的内容和范围。
    (二)省局税收数据处理中心负责全省国地税征管数据的交换。
    (三)市局征管科处负责监督检查县区局,利用国地互联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和比对结果业务处理,定期向省局上报相关情况。
    (四)县区局管理科及所属税务所(分局),负责利用国地税互联系统进行信息查询、比对和比对差异信息处理和反馈。
    三、具体操作
    (一)差异信息查询比对
    1、对采集到的国税征管数据,通过国地税互联系统进行分类处理。比对出的“国有地无个体户”和“国有地无企业”信息,由各县区局综合一科科长,在国地税征管数据交换次月2日内下发给管理科长和税务所(分局)长。
    2、管理科长或税务所(分局)长,应在国地税征管数据交换次月3日内,通过国地税互联系统进行查询和比对,将比对结果发至税收管理员平台,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3、下列10个比对模块产生的征管数据差异,管理科长或税务所(分局)长,必须发送给税收管理员处理。系统中其它比对模块,可根据市、县区局征管实际需要,有选择的发送给税收管理员处理。
    (1)国有地无纳税人信息比对(个体户);
    (2)国有地无纳税人信息比对(企业);
    (3)变更信息比对(国变地不变);
    (4)地税注销国税开业信息比对;
    (5)地税停业国税开业信息比对;
    (6)地税非正常户国税开业信息比对;
    (7)地税只纳费登记国税正常户登记比对;
    (8)国地税均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比对;
    (9)增消两税及附加税种计税申报数据比对;
    (10)增消两税申报地税附加税种未申报比对(户)。
    4、国地税征管数据交换次月3日后,县区局管理科长或税务所(分局)长接收综合一科科长下发的“国有地无纳税人信息”,组织税收管理员开展漏征漏管清理检查。税收管理员接收任务后15日内,检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5、税收管理员每月5日前,对管理科长或税务所(分局)长下发的比对结果进行接收并执行,按照规定逐一检查确认,自接受任务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通过税收管理员平台反馈。
    (二)差异信息业务处理
    1、应办而未按期办税务登记,补办税务登记,按规定处理。税务登记资料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后,方可确认处理完毕,结束任务。
    2、国地税征管数据存在以下差异,经税收管理员检查确认,所属科所长同意,县区局批准后,可结束任务。
    (1)国税有登记地税无登记,属于非正常且查找不到。
    (2)地税注销或转非正常而国税处于开业状态,核实确认注销或转非正常。
    (3)地税停业而国税未办理停业,核实确认停业。
    3、国地税征管数据存在以下差异,经税收管理员核实确认,所属科所长同意,县区局检查处理后,可结束任务。
    (1)地税注销或转非正常而国税处于开业状态。
    (2)地税停业而国税未停业。
    (3)国税有登记,地税变更名称、变更法人、变更经营地址、变更经济性质,经核实确认是否应进行税收清算,应否征收销售不动产等税款,分别按注销、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等规定办理。
    4、国税有增(消)税款,地税无附加税款、未缴纳或少缴纳相关税款、少计收入或漏交其它税款,核实确认应补缴税款,按规定执行。税款入库,可结束任务,税款未入库的,报县区局批准转入欠税处理,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后,可结束任务。
    5、征管数据比对中的税额差异,由各县区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免予处理的具体税额界限,按规定处理。
    6、其它比对结果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差异信息相关情况反馈
市局征管科处,对国地税差异信息比对完成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督促检查县区局管理科长和各税务所(分局)长,对国地税差异信息比对发送和税收管理员接收、处理、反馈。
    (四)阶段工作要求
2008年3月31日前,市局将国地税互联系统的应用情况,按照如下要求逐条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
    1、差异总户数,其中,有问题户数(已处理户数、未处理户数),无问题户数,补税、罚款总金额。
    2、比对出国有地无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户数,已补办税务登记户数,产生原因。
    3、比对出国有地无纳税人(企业)户数,已补办税务登记户数,产生原因。
    4、比对出国税已办理变更登记,地税未办理变更登记户数,产生原因。
    5、比对出地税已办理注销登记,国税处于开业状态户数,产生原因,补税、罚款金额。
    6、比对出地税已办理停业登记,国税处于开业状态户数,产生原因,补税、罚款金额。
    7、比对出地税处于非正常,国税处于开业状态户数,产生原因,补税、罚款金额。
    8、比对出地税办理纳费登记,国税处于开业状态户数,产生原因,补税、罚款金额。
    9、比对出国税增(消)两税申报税款,与地税申报附加税款存在差异户数,产生原因,补税、罚款金额。
    10、比对出国税增(消)两税已申报,地税附加税种未申报户数,产生原因,补税、罚款金额。
    11、比对出其它差异户数,产生的原因,补税、罚款金额。
 
 
 
 
 
二ΟΟ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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