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办函〔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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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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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纳税评估的需要,为保证评估数据的及时完整,提高全省征管数据的利用效率,现对未实行电子报税的企业的财务报表报送及录入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财务报表按月随同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季度末前,将纳税人报送的上季度末报表(3、6、9、12月财务报表)录入到核心征管系统。年度报表与12月报表不一致的,对年度报表必须在6月30日之前录入完毕。两者一致的,系统将12月报表统一转成年度报表。
三、财务报表的填表日期为报表属期的最后一天,即季度报表的填表日期为报表属期季度的最后一天,年度报表为报表年度属期的12月31日。
四、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报表录入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将各地的检查结果纳入省局考核测评。
二ΟΟ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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