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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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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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要求,省局对本级明文要求纳税人依申请程序所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简并的结果
本次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省局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国际处、进出口税处、法规处、征管处等六个业务处要求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各项资料,清理结果如下:
(一)取消的办税业务10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
(二)减少的主表2张,报送份数1份,减少附列资料20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二、清理简并的工作要求
(一)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是贯彻落实“两个减负”工作的具体体现,是提高国税机关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学习总局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开展此项工作。对总局、省局已经明确规定取消或减少的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在清理过程中要坚决取消;对法律法规和总局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本级机关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自行设计添加的主表、报送份数等要进行重点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本着规范行政行为,优化行政程序,降低办税风险的原则,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项工作。
(二)对总局、省局清理简并减少的相关办税业务及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涉及到本级开发软件修改的,按照谁开发谁维护的原则,各单位应及时做好软件的优化完善工作。
(三)对各环节间需要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总局操作指南,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详见总局文件附件4),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畅通渠道,确保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此次简并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对总局、省局及本级已经取消、简并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清单要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也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总局文件精神,确保为纳税人减负落到实处。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改进管理方式、服务方式,实现对纳税人的目标管理,防止清理结束后出现放松管理的现象;要做好清理简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从管理和服务中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资料,依靠管理和服务的有效结合,达到加强管理的目的。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二○○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1:
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附件2:
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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