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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181
核心提示: 赣国税发〔2007〕259号 全文有效成
 
赣国税发〔2007〕2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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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处)。
    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认定情况进行清理,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做好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工作。
    二、县级国税机关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的3天内,将相关报表报送设区市局审批,设区市局要认真做好免税核销的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及时通知县级税务机关视同内销征税。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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