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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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京地税个[2007]493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个[2007]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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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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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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