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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410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7〕353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发〔2007〕3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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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市局将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清理简并市局制定的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并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范办税服务厅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制定的《纳税服务涉税事项一览表》和《文书收递窗口各种文书应报送资料》,修订后下发各区县局、分局执行。根据清理简并涉税资料工作的需要,市局组织开发的“限时跟踪管理信息系统”将进行相应的程序修改。
     二、各区、县(地区)、分局要对本单位制定的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清理,取消简并缺乏报送依据或重复报送的涉税资料。根据税务总局《通知》精神,对本局制定的与此次清理简并资料相关的审批流程及其他工作流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税务总局《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区、县(地区)、分局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对取消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清单在办税服务厅通过公告栏、触摸屏等进行公示。
     四、各区、县(地区)、分局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的结果和贯彻税务总局《通知》的情况,在2007年12月14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20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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