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7〕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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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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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费发票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和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发票专用章,统一式样发票联次、规格和内容与该公司现在使用的发票一致(见附件:金盛票样),该发票种类代码为:3104。 二、该发票由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票计划;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直接通知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并负责发票管理相关事项。 三、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每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及集中出单情况,省内各地营销服务部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各地可自行增加其他报表掌握发票使用情况。 四、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费发票电子存根及相关报表数据至少应保存五年。 五、原由各地监制的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费发票可用完为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