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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64
核心提示:  京地税企[2007]464号 全文有效成
 
 京地税企[2007]4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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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原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根据原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发的减免税批复从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
    二、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需要经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认定后,按年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减免税申请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具体政策按照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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