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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471
核心提示: 辽国税函〔2007〕413号 全文有效成
 
辽国税函〔2007〕4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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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做好此次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的领导、宣传和辅导工作,按通知中操作指南,优化办税流程,设置岗责,并对取消和简并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清单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通知中取消、减少和保留的业务清单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新的技术和业务建议,对需自行设计的报表,按附表6的格式提出业务需求,并附送表式(电子格式)、制定报表依据、用途、启用时间,以及表中每个数据项的来源和表间、表内的逻辑关系。
    三、《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税务总局通知的要求,对由本单位清理结果和贯彻税务总局文件的情况,在2007年12月1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总局通知的附件在FTP://72.16.16.10/省局发布/征管处/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附件中下载。
    附件: 新增业务报表清单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
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征管业务中纳税人依申请程序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据此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税资料清理简并结果
  本次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涉及税务总局的流转税司、所得税司、国际司、进出口税司、法规司、征管司等六个业务司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时报送的各项资料,清理结果如下:
(一)取消的办税业务31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详见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减少的主表18张,报送份数195份,附列资料375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详见附件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218项,主表248张,份数435份,附列资料672项(详见附件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实施简并的相关安排
  (一)对因取消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涉及总局各应用软件的操作时,对简并的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按照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处理,实现共享,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按支持平台的要求处理。
  (二)对因减少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涉及到各省开发软件修改的,各省应及时做好软件的优化完善工作。
  (三)对各环节间需要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操作指南,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详见附件4),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做好此次简并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对取消和简并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清单要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
  三、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简并、规范纳税人涉税资料的原则和优化流程、资料共享的要求,对由本级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贯彻税务总局文件的情况,在2007年12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征管司)。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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