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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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鄂国税函[2007]343号 全文有效成文
鄂国税函[2007]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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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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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71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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