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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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7]209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税[2007]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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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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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士一月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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